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
債 權 人 日勝幸福站A3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志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宏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廖宏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廖宏福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該
社區「新北市○○區○○路000 號15樓之2 」。
三、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
、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廖宏福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