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08號
TYDV,109,司促,1408,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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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
債 權 人 日勝幸福站A3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志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宏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廖宏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廖宏福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該
    社區「新北市○○區○○路000 號15樓之2 」。
  三、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
    、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廖宏福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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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