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86號
TYDV,109,司促,1286,202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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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李憲文 
債 務 人 韓佳曄(原名:韓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柒佰肆
  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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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