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
債 權 人 暐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彥駿實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彥駿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聲請狀所附貨款償還協議書
並無記載加速條款,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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