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79號
TYDV,109,司促,1079,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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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9號
債 權 人 興達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成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世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桃園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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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