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72號
TYDV,109,司促,1072,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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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
債 權 人 共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請求超過週年利率百分十八點二五之依據。
二、表明違約金每日請求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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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共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