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50號
TYDV,108,除,350,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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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魏道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6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6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66 號卷 宗、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資料各 1 份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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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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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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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達電子工業│八0─NX─二二八四七─一│1 │2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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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達電子工業│八0─NX─六九七一八─0│1 │1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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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