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原 告 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心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震精密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3861 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 萬8341元,應繳
裁判費6 萬26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6 萬21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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