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34號
TYDV,108,重訴,534,2020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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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原   告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遠生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裁定 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2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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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