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連正
郭連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雅琪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48,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83,6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表
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