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08年度,71號
TYDV,108,輔宣,71,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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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輔宣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許雅琀  



相 對 人 宋晨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宋晨瑄(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許雅琀(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監護人。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宋晨瑄之母親,緣相對人因 為中度智能障礙人士,意思表示顯有不足,而需有人輔助, 爰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又平日由聲請人陪伴 照顧相對人,爰請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親屬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親屬 同意書。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於鑑定人桃園長庚醫院余男文醫師前訊問相對人之108 年12月18日訊問筆錄(對本院叫喚點呼及詢問等項,相對人 宋晨瑄可回答姓名、出生年月日,詳如鑑定報告)。 ㈣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108 年12月31日長庚院 桃字第1081150224號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結論:個案目前 意識清楚,認知功能呈現部分障礙,致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雖鑑定時多 數無法配合完成測驗,然根據家屬描述個案在家的生活自理 能力與過去病歷中度智能不足,應能有部分行為能力,建議 輔助宣告由指定之輔助人代為處理特定事物。個案有中度智 能障礙,其障礙程度係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 能力顯有不足,個案目前評估恢復可能性偏低)。三、本院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與一般通常之人相較,顯有 不足,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經其陳述相對人現況綦詳, 並參考上開事證認聲請人為相對人母親,其與相對人同住, 照顧相對人生活起居並主責處理其事務,有意願為輔助人, 復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而依其年齡、知識、經驗、能 力,若擔任輔助人,足堪保護制約相對人,聲請意旨核無不 合,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以符合受輔助宣告之



人之最佳利益。
據上論結,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第2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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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