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07號
TYDV,108,訴,2207,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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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7號
原   告 郭健興 
被   告 劉乙萱 
      陳靖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 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0萬元,並 刪除公開個資之影片,此有原告之起訴狀附本院卷第3 頁可 參。後原告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中,已主 張其欲刪除之畫面現已不在社團上,故已經不用請求刪除, 並以言詞撤回請求「刪除公開個資影片」部分之聲明,此亦 有該日之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是經原告撤回部分聲明後 ,原告之請求僅剩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0萬元部分,已屬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範 圍,爰依職權裁定改行小額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 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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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