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021號
TYDV,108,訴,2021,2020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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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1號
原   告 鄒承祿 

被   告 馮天駿 
      吳桓慎 

      温庭華 


      陳俊軒 

      龍逸帆 

      黃柏蓉 


      羅美華 
      蔡宗儒 

      蔡金順 
      賴加翔 
      賴振雄 

      吳承遠 

      吳承鴻 

      吳嘉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本件被告蔡金順 送達地址錯誤,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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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