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1號
原 告 鄒承祿
被 告 馮天駿
吳桓慎
温庭華
陳俊軒
龍逸帆
黃柏蓉
羅美華
蔡宗儒
蔡金順
賴加翔
賴振雄
吳承遠
吳承鴻
吳嘉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本件被告蔡金順 送達地址錯誤,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