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80號
TYDV,108,訴,1680,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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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680號
原   告 曾憶媗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被   告 黃雋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民國106 年10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嗣於108 年 11月22日具狀變更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5萬6,516 元,及 自108 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75頁),復於 同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將前開聲明第1 項變更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42萬7,198 元,及自107 年6 月14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85頁)。核其所為 訴之變更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上開說明,應予 允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欲擴大經營「模物空工作坊」而邀伊投資, 兩造於106 年4 月27日簽訂投資合約書(下稱系爭投資合約 ),約定伊投資50萬元,並於6 個月後返還伊本金50萬元, 並於每月20日給付伊投資利潤2 萬5,000 元,伊於簽約日即 將50萬元匯款予伊指定之胞妹黃潔羚帳戶。詎料,被告僅於



如附表「實付日期」欄所示日期給付如附表「實付金額」欄 所示金額後,即未再依約給付任何款項,屢經催告亦置之不 理,爰依系爭投資合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履行合約及返 還投資款本息。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伊42萬7,198 元,及 自107 年6 月14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投資合約、永豐銀行存摺 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存證信函、「模物空工作坊 」網頁截圖、請求項目試算表為證(見壢司簡調卷第11-23 頁、本院卷第11-13 、43-55 、65頁),且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該條第1 項規定之結果,視同自認,是原 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1 項、 第233 條第1 項本文、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清償人 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 第323 條亦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投資合約約定6 個月後返 還50萬元本金,且約定每月20日應給付2 萬5,000 元利潤, 則被告未依如附表「應付日期」欄所示日期給付如附表「應 付金額」欄所示金額時,即屬給付遲延,原告自得請求法定 遲延利息。又被告先後於如附表「實付日期」欄所示日期, 給付如附表「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是將被告前揭所為給 付,先抵利息,再充原本,則本件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應為 42萬7,120 元,並應自107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給付法 定遲延利息(抵充方式詳如附表)。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投資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42萬7,120 元,及自107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 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 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 權發動,本院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併此敘明。至於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自不應



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利息/利潤 │備註 │
│ │ ├─────┬─────┬─────┬─────┬─────┬─────┬───┬────┤ │
│ │ │應付日期 │應付金額 │實付日期 │實付金額 │不足額 │計息期間 │日數 │利息 │ │
├────┼─────┼─────┼─────┼─────┼─────┼─────┼─────┼───┼────┼──────────┤
曾憶媗 │500,000元 │106/5/20 │①25,000元│106/5/20 │20,000元 │5,000元 │ │ │ │原告未請求遲延利息,│
│ │ │ │(利潤) │ │ │ │ │ │ │不足額部分於106/6/21│
│ │ │ │ │ │ │ │ │ │ │抵充完畢 │
│ │ ├─────┼─────┼─────┼─────┼─────┼─────┼───┼────┼──────────┤
│ │ │106/6/20 │②25,000元│106/6/21 │30,000元 │ │ │ │ │ │
│ │ │ │(利潤) │ │ │ │ │ │ │ │
│ │ ├─────┼─────┼─────┼─────┼─────┼─────┼───┼────┼──────────┤
│ │ │106/7/20 │③25,000元│ │ │25,000元 │ │ │ │原告未請求自應付日期│
│ │ │ │(利潤) │ │ │ │ │ │ │起至106/10 /27止之遲│
│ │ ├─────┼─────┼─────┼─────┼─────┼─────┼───┼────┤延利息 │
│ │ │106/8/20 │④25,000元│ │ │25,000元 │ │ │ │ │
│ │ │ │(利潤) │ │ │ │ │ │ │ │
│ │ ├─────┼─────┼─────┼─────┼─────┼─────┼───┼────┤ │
│ │ │106/9/20 │⑤25,000元│ │ │25,000元 │ │ │ │ │
│ │ │ │(利潤) │ │ │ │ │ │ │ │
│ │ ├─────┼─────┼─────┼─────┼─────┼─────┼───┼────┤ │
│ │ │106/10/20 │⑥25,000元│ │ │25,000元 │ │ │ │ │
│ │ │ │(利潤) │ │ │ │ │ │ │ │
│ │ ├─────┼─────┼─────┼─────┼─────┼─────┼───┼────┼──────────┤
│ │ │106/10/28 │500,000元 │ │ │未清償本金│106/10/28 │34日 │2,795元 │ │
│ │ │ │ │ │ │及利潤累計│至 │ │ │ │
│ │ │ │ │ │ │600,000 元│106/11/30 │ │ │ │
│ ├─────┼─────┼─────┼─────┼─────┼─────┼─────┼───┼────┼──────────┤
│ │ │ │ │106/12/1 │10,000元 │592,795元 │106/12/1至│12日 │974元 │106/12/1抵充利息2,79│
│ │ │ │ │ │ │ │106/12/12 │ │ │5 元後,並抵充本金7,│




│ │ │ │ │ │ │ │ │ │ │205 元 │
│ ├─────┼─────┼─────┼─────┼─────┼─────┼─────┼───┼────┼──────────┤
│ │ │ │ │106/12/13 │20,000元 │573,769元 │106/12/13 │22日 │1,729元 │106/12/13 抵充利息97│
│ │ │ │ │ │ │ │至107/1/3 │ │ │4元 後,並抵充本金19│
│ │ │ │ │ │ │ │ │ │ │,026元 │
│ ├─────┼─────┼─────┼─────┼─────┼─────┼─────┼───┼────┼──────────┤
│ │ │ │ │107/1/4 │30,000元 │545,498元 │107/1/4 至│48日 │3,587元 │107/1/4 抵充利息1,72│
│ │ │ │ │ │ │ │107/2/20 │ │ │9 元後,並抵充本金28│
│ │ │ │ │ │ │ │ │ │ │,271元 │
│ ├─────┼─────┼─────┼─────┼─────┼─────┼─────┼───┼────┼──────────┤
│ │ │ │ │107/2/21 │30,000元 │519,085元 │107/2/21至│113日 │8,035元 │107/2/21抵充利息3,58│
│ │ │ │ │ │ │ │107/6/13 │ │ │7 元後,並抵充本金26│
│ │ │ │ │ │ │ │ │ │ │,413元 │
│ ├─────┼─────┼─────┼─────┼─────┼─────┼─────┼───┼────┼──────────┤
│ │ │ │ │107/6/14 │100,000元 │427,120元 │107/6/14至│ │ │107/6/14抵充利息8,03│
│ │ │ │ │ │ │ │清償日止 │ │ │5 元後,並抵充本金91│
│ │ │ │ │ │ │ │ │ │ │,96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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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