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67號
TYDV,108,訴,1467,2020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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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林玉琴
      羅友鎮即浩哲企業社

      陳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46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依上訴人所為之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778,000 元(計算式:系爭194-1 地號土地於108 年之公
告現值為7,300 元/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860 平方公尺+系爭中
山南路1 段31巷45弄16號房屋價值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02,1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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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