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27號
TYDV,108,訴,1227,2020010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27號
上 訴 人 李明昌 
被 上訴人 吳昆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
第12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