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洪啓銘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 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
被 告 邱蔓鈞即邱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