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65號
TYDV,108,補,965,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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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劉瑞雲 

      戴成珠 
      戴憶如 
      戴心怡 
      戴瑋恒 

      戴苑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地建材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劉瑞雲起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1,257元(計算式:1,181,3045
+1,134,996+1,200,000=2,571,257),原告戴憶如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1,236,261元(計算式:236,261+1,000,000=1,236,2
61),原告戴心怡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36,261元(計算式:236
,261+1,000,000=1,236,261),原告戴瑋恒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1,236,261元(計算式:236,261+1,000,000=1,236,261),原
戴苑容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36,261元(計算式:236,261+1,
000,000=1,236,261),原告戴成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22,85
7元(計算式:322,857+1,200,000=1,522,857),應各徵第一
審裁判費26,542元、13,276元、13,276元、13,276元、13,276元
、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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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地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