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劉瑞雲
戴成珠
戴憶如
戴心怡
戴瑋恒
戴苑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地建材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劉瑞雲起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1,257元(計算式:1,181,3045
+1,134,996+1,200,000=2,571,257),原告戴憶如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1,236,261元(計算式:236,261+1,000,000=1,236,2
61),原告戴心怡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36,261元(計算式:236
,261+1,000,000=1,236,261),原告戴瑋恒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1,236,261元(計算式:236,261+1,000,000=1,236,261),原
告戴苑容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36,261元(計算式:236,261+1,
000,000=1,236,261),原告戴成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22,85
7元(計算式:322,857+1,200,000=1,522,857),應各徵第一
審裁判費26,542元、13,276元、13,276元、13,276元、13,276元
、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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