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87號
TYDV,108,補,887,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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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翁陳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秋星即潔事康清潔企業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7,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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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