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潘世澤
被 告 黃樹林
陳亷聖
孫玉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民國108 年3 月9 日所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該訴訟標的並非係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且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
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以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 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