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52號
TYDV,108,補,852,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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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   告 薛兆宏 
被   告 徐育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29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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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