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31號
TYDV,108,補,631,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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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巫瑟娥 
      呂一民 
      呂明燁 



被   告 鄭英珠 
      鄭英芬 
      林秀枝 
      鄭美玲 
      陳月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130,000 元(計算式:1,900,000 ×2.75,130,0=
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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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