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59號
TYDV,108,補,459,202001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蔡嘉林 
      王來成 

      徐裕翔 
被   告 慶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363,798
元、提繳960,240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請求發給非
志願離職證明,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4,038 元,應徵裁判費
14,167元,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原應徵裁判費3,970 元,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
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220 元(計算式:14,167-3,97
0 ÷2 =12,18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
慶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