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調字,108年度,588號
TYDV,108,消債調,588,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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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調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嘉哲 




上列當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債務人依第 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又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 不被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 2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向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前置調解, 惟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 及同年11月11日通知命聲請人應於文到7 日內補正,此通知 分別於同年9 月26日、11月19日及12月3 日送達於代收人及 債務人陳報之住所地,此有送達證書3 紙在卷可稽。然聲請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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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