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啟峰
代 理 人 劉彥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3 人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 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行車執照影本,及陳報聲請人名下公 同共有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及其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三、請提出「中原68鋪」之營業登記及其106 年8 月至108 年7 月間每月營業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請製表以供核對),如有 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狀況者,則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四、請說明聲請人前出售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 巷 00號房地,清償貸款及繳納履保服務費、增值稅、房屋稅、 服務費、代書費等稅捐及費用後,實際領得之價金金額為多 少?是否即卷附「價金履約專戶明細暨點交證明書」所示新 臺幣(下同)74萬1,475 元?並請一併提出前開房地買賣契 約等相關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自106 年8 月至108 年7 月間各項必要支出費 用單據(如為影本其影印應清晰,並標註係店面或住家費用 )。
六、請提出聲請人自106 年8 月至107 年8 月4 日間店面租賃契 約。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3 人於出106 年8 月至 108 年7 月間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一併陳報其 補助項目及每月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