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孟穎即李麗花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別協商成立之內容,如有 相關文件請一併提出,及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 情事舉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於108 年1 月至6 月間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 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及聲請人領取失業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聲請人名下土地2 筆、房屋1 筆之現有價值。五、請提出聲請人於106 年7 月至108 年6 月間各項必要支出之 費用單據,並請說明聲請人於該期間有何每月支出交通費新 臺幣(下同)1,400 元之必要性。
六、請說明聲請人係自106 年7 月開始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 費,或係自108年6 月遭資遣後始開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