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姚瑾呈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2 月20日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對象、還款方案內容 ,如有相關文件請一併提出,及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 毀諾之情事舉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三、經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聲請人為「金 華工程行」及「經典複合式餐飲坊」之負責人,請說明該等 記載是否屬實。若其記載屬實,請就其於106 年5 月至108 年4 月間平均每月營業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6 年5 月至108 年4 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 文件(如經強制執行扣款,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 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五、請提出聲請人自106 年5 月至108 年4 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 (其內應載明「租賃地址」),及自106 年5 月至108 年4 月間之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
六、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如有領取, 請陳報其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