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84號
TYDV,108,家繼訴,84,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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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
原   告 馬秀竹 


被   告 馬秀琴 

被   告 馬祥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駿浩 

被   告 馬少青 

監 護 人 馬駿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前,補正下列事項:①被繼承人馬長銘所遺房屋,未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如為已保存登記之建物,應辦理繼承登記;②被繼承人莊水妹所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③兩造就各該繼承人先後過世之正確應繼分比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 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 ,始得處分其物權。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1151條、第759 條 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然被繼承人馬長銘所遺房屋是否為 已保存登記之建物,原告未提出登記謄本,尚有不明,且因 繼承取得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得分割。原告起訴既有 上開要件不備之情形而得補正,爰命原告應於下次庭期(10 9年3月6日)以前之適當期間,應予以補正如主文所示,毋 得延誤,逾期未補正完足,即駁回其訴。又關於兩造之應繼 分比例,本院已於第一次庭期(同年1月7日)當庭闡明,原 告應一併補正,耑此提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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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