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公
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於全體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自不得為之
。又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
;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
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
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土地法第73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戊○○如附表所示遺產,
惟就其中項次1 、2 所示土地及房屋部分,迄未提出已辦理
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謄本,爰定期命原告補正被繼承人戊
○○所遺如附表項次1 、2 所示之不動產全部辦竣繼承登記
之土地及建物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附表:
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桃園市○○區○○○路00巷0號建物。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新臺幣2,876元。
4.有利木箱有限公司投資2,500,000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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