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105號
TYDV,108,家繼訴,105,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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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公
  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於全體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自不得為之
  。又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
  ;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
  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
  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土地法第73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戊○○如附表所示遺產,
  惟就其中項次1 、2 所示土地及房屋部分,迄未提出已辦理
  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謄本,爰定期命原告補正被繼承人戊
  ○○所遺如附表項次1 、2 所示之不動產全部辦竣繼承登記
  之土地及建物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附表:
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桃園市○○區○○○路00巷0號建物。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新臺幣2,876元。
4.有利木箱有限公司投資2,500,000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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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利木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