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100號
TYDV,108,家繼訴,100,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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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
原   告 謝吳灶妹

原   告 周吳華妹

原   告 羅吳菊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吳滿妹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如原告已依前項補正,應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至本院中壢院區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之簽章亦有欠缺,應依如 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如附表說明欄),爰定期 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毋得延誤,逾期未補正完足,即駁 回其訴;並諭知若已補正完足之言詞辯論期日,促進訴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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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補正事項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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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查報「如起訴書訴之聲│原告主張分割遺產,訴訟標│
│ │明所列土地」於起訴時│的即為原告對於被繼承人之│
│ │(即108 年12月3 日)│遺產的應繼分比例。按訴訟│
│ │之交易價額總額,並應│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 │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 │條之13所定費率於限期│,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 │內繳納裁判費。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 │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故│
│ │不動產應提出(例如但│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
│ │不限於)不動產估價師│訴時主張應繼承之遺產總價│
│ │之鑑價報告,或當年度│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
│ │買賣成交之實價登錄等│定之。原告起訴未陳明其繼│
│ │公信力資料。但稅捐機│承遺產所受利益的金額,亦│
│ │關之課稅現值及地政機│未提出可證明起訴時遺產價│
│ │關之公告現值,顯然過│額之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
│ │低,不能真實反映房地│,原告自有查報義務。 │
│ │之市價,不得以此認定│ │
│ │訴訟標的價額;惟如有│原告若未委任律師而對於補│
│ │特別情事認為與市價相│正之程序(含如何核算聲請│
│ │符,台端得釋明。 │費)不明瞭,務必請至本院│
│ │ │訴訟輔導科諮詢(本院及中│
│ │ │壢庭院區的單一窗口均有設│
│ │ │置,電話號碼03-339 6100 │
│ │ │分機1108、1109、1357或03│
│ │ │-4621500分機3116),或逕│
│ │ │洽詢司法院捐助之法律扶助│
│ │ │基金會桃園分會,電話號碼│
│ │ │03-334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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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周吳華妹以外其餘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
│ │位原告,未在起訴狀簽│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
│ │章,應於期限內到院補│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
│ │簽章。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
│ │ │訟法第117 、121 條定有明│
│ │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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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