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41號
原 告 趙青鸞
訴訟代理人 林珪嬪律師
被 告 江舜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兆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