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姜次郎
相 對 人 劉美芬
鄭國和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182 號)後,經 查兩造間雖有訴訟即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37 號損害賠償事 件於本院繫屬在案,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具狀撤 回起訴,本案既經聲請撤回,因視同未起訴,則聲請人之上 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