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300號
聲 請 人 甜綠綠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阿斌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 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提出相 對人許阿斌最新戶籍謄本、提出聲請人甜綠綠社區管理委員 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該裁 定已於108 年12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