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0030號
TYDV,108,司票,10030,2020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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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030號
聲 請 人 張冠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呂學詩楊沛潔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並請撤回對楊沛潔之請求(楊沛潔非本票發票人), 經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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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