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509號
TYDV,108,司催,509,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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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許棕曜即柏森商行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票據權利人為通知人之止付通知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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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