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953號
債 權 人 皇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淑惠即合茂禮儀用品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林淑惠即合茂禮儀用品商行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對債務人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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