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691號
債 權 人 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債 權 人 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樺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蕭富山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各伍佰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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