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691號
TYDV,108,司促,31691,2020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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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691號
債 權 人 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債 權 人 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樺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蕭富山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各伍佰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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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