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223號債 權 人 許俊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文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為債權人許俊民所有之 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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