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927號
TYDV,108,司促,30927,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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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927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非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楷宗簡時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簡時鈴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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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