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85號
債 權 人 林聰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2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正確之債務 人、如更改債務人為公司,故請提出債務人公司之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表明請求之利 息利率、提出田倩宜有權代理簽立同意書之釋明文件影本, 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提出民事補正狀,仍釋明不足 ,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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