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80號
債 權 人 陳紹馥
債 權 人 黃長瑞
債 權 人 謝健群
債 權 人 鄒明泉
債 權 人 張秀珍
債 權 人 黃紹綸
債 權 人 劉春華
債 權 人 劉東明
債 權 人 孫世復
債 權 人 黃資渟
債 權 人 許媚鈴
債 權 人 莊正安
債 權 人 石清坡
債 權 人 王愉敏
債 權 人 李崇欽
債 權 人 陳思潔
債 權 人 林克志
債 權 人 蘇榆峰
共同非訟代理人 蔡旺霖律師
債 務 人 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清償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向
各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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