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598號
TYDV,108,司促,28598,20200107,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598號
債 權 人 蔡政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錦昌黃中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及戶 役政查詢,債務人謝錦昌住居於新北市三重區、債務人黃中 庸戶籍設於澎湖縣馬公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 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