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03號聲 請 人 高秦菁 黃世昌 馬百欣 羅建禾 郭孟昀 林芝儀 沈慧中 陳鴻祥 江龍首 古健禮 羅彥均 黃郁蓉 李朝民 郭德威 楊泰倫 劉秀美 周哲佑 孫誠偉 鄧永林 蘇冠澤 林春長 江勳偉 陳彥廷 楊智凱 石訓 劉育瑋 蔣雅慧 吳貴祥 謝侑靜 陳億義 楊燁霖 沈允翔 黃吉鴻 陳凱志 陳明智 張家輔 曹麗莉 賴翰陞 陳克群 曾啓明 徐國峰 李鎮洲 葉守博 呂嘉倫 江宗達 孫獻鴻 黃淑真 童英惠 黃紹俊 吳俊岐 吳盛毓 簡伯凱 張家銘 吳政杭 戴忠翰 潘羿帆 鄧瑋婷 劉俊銘 相 對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為「林春美」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春長」。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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