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08年度,101號
TYDV,108,勞聲,101,202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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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曾柏憲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二、第一行關於「108 年1 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 年11月7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勞動 法庭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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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