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7年度,4號
TYDV,107,重國,4,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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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4號
原   告 黃美華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戴一帆律師
被   告 劉政國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被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國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提出原告所生之子女、配偶等人之戶籍資料。繕本逕行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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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