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73號
TYDV,107,訴,873,2020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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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王萬益 
      王雅玲 
      王勝龍 
視同上訴人 李衍志律師即吳俊成之遺產管理人
      吳陳赤美
      吳俊賢 
      吳孟真 
      吳許騰芳
      吳俊義 
      徐鴻仁 
      徐鴻增 
      徐鴻嘉 
      徐素貞 
      徐素玲 
      徐素美 
      謝天嘉 
      謝明雄 
      謝明煌 
      葉謝麗華
      謝翠華 
      謝美華 
      謝碧華 

      謝秀華 

      謝淑華 
      郭吳梅英
      王橞渂  台北市○○區○○○路000號6樓
      王淑雯 
      王橞潣 


      吳利文(被繼承人吳得祥之繼承人)

      徐鴻光 
被 上訴人 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
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181 萬1949元(計算式:59平方公尺《即上訴
人經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107 年10月5 日溪地測字第10700145
54號函所附複丈成果圖測量占有系爭507 地號土地之面積》×3
萬711 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系爭507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
=181 萬19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852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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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