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品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睿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理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偉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
度訴字第25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日圓9,830,400 元,故以起訴時即民國107 年10月15日臺灣
銀行牌告日圓現金賣出之匯率日圓1 元兌換新臺幣0.2801元換算
,折合新臺幣(下同)2,753,49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扣除上訴人已
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891 元、第二審裁判費1,337 元,合計2,22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及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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