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580號
TYDV,107,訴,2580,2020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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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品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睿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理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偉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
度訴字第25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日圓9,830,400 元,故以起訴時即民國107 年10月15日臺灣
銀行牌告日圓現金賣出之匯率日圓1 元兌換新臺幣0.2801元換算
,折合新臺幣(下同)2,753,49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扣除上訴人已
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891 元、第二審裁判費1,337 元,合計2,22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及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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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