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12號
上 訴 人 劉永濟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被上訴人 徐阿國
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律師
被上訴人 許超雲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 年度訴字第1212號請求確認通行權
存在事件,上訴人劉永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小數點
後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