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12號
TYDV,106,訴,1212,2020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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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12號
上 訴 人 劉永濟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被上訴人  徐阿國 


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律師
被上訴人  許超雲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 年度訴字第1212號請求確認通行權
存在事件,上訴人劉永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小數點
後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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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