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52號
TYDV,101,家訴,52,2020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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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2號
原   告 楊雪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方孟堯 

      方孟禹 

      方偉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被   告 方偉潔 

訴訟代理人 范惇律師
被   告 方孟超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3遺產項目欄「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977 平方公尺)」應更正為「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965 平方公尺)」、「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2平方公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0遺產項目欄「北投榮民郵局定期存款」應更正為「北投榮總郵局定期存款」。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1分割方法欄「左列所示不動產及股票均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先取得代墊之遺產稅00000000元後」應更正為「左列所示不動產及股票均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先取得代墊之遺產稅0000000元後」。被告方孟超民國108年8月27日、同年12月3日之更正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當事 人聲請更正,核無不合,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孟超雖分別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同年12月3 日提



出更正聲請:然其執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資料,對於 原告楊雪代墊的遺產稅額予以爭執,求為剔除本應由楊雪支 付的稅款云云;又執本院另案9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判決理 由爭執原告楊雪受贈與之契約生效要件不備,求為應將原告 楊雪受贈金額重新計入遺產總額云云。以上爭執均屬實體爭 執,並非原判決有誤寫誤繕或類此錯誤,無從予以更正,其 聲請意旨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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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