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9年度,7號
TYDM,109,聲判,7,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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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7號
聲 請 人 廖一上

被   告 楊鵠志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民國108 年12月17日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10295 號駁回聲
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8 年度偵字第28237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之理由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參 諸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防止濫行 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 條第 3 項之規定,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程序始為合法。亦即交付審判之所以採行律師強制 代理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經由具法律專業之律師細研案情 而認有聲請交付審判之必要情形下,始由其代理而提出聲請 ,以免發生濫訴而浪費國家訴訟資源之弊,是以解釋上應嚴 格遵守上開規定,須於提出之時即已具備。故此項程式上之 欠缺屬非得補正情形,聲請人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 而聲請交付審判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1年法律座談刑事類提案第27號 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廖一上提起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係以聲請人 自己名義提出,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之,此觀聲請人所提出 之附件理由狀即明,依前述說明,上揭程式之欠缺乃屬非得 補正事項,是聲請人所為交付審判之聲請既不合法,自應由 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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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